一、收入确认问题
对于高科技企业、新兴企业的收入确认,我国目前尚无明晰的会计核算准则,这类企业的收入核算没有法定的核算依据,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CPA应考虑以下原则:
1.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一般情形下,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特定情形下,也可有其他形式的协议。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能满足,如果没有交易协议也不能确认收入。
2.产品开发完毕并已提交。即如果公司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交易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有撤消购货的条款,例如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应视为不确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缺少按正常商业惯例支付价款且必须在特定期限以内,则交易时间应视为不确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必须在款项收讫时才能确认收入。
3.与交易金额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即款项具有合理的可收回性。对于签署有提供附加产品的协议,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首先确认已销售产品的收入,要分步确认附加的产品收入。即:(1)末提供产品对已提供产品的功能不具有重要作用;(2)待销售的产品未来销售情况不会引起已销售产品收入的丧失或减少;(3)开发商有客观事实证明末提供产品有存在的价值。如果产品从末单独销售,价格的设立必须有相应的授权,也就是在推向市场前价格不会改变,未提供产品的收入只有在所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可以分步确认。如果未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则其收入按服务时间确认,并且对收入的折扣也应按比例分配到所提供的服务上。
二、研究开发费用问题
创业公司研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对盈余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在项目的研究阶段,公司不能证明存在着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该支出在发生时应确认为费用。只有当企业可以证明以下各项时,开发费用才能资本化。(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该无形资产很可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3)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使用或销售;(4)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值得说明的是,在以前期间确认为费用的项目支出,不应在以后重新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此外。CPA还应关注资产减值准备、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及共同控制资产或经营等特殊会计问题。由于在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多数是高科技企业,在公司运作前期,可能更多的企业是研发与经营并举,如果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线对于企业的利润形成将有极大的影响。现行的会计准则对此规定得较笼统: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这种笼统的规定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在一些主板上市的企业中,为包装上市或虚增利润,献出现了期间费用资本化现象。
鉴于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投人比例较大,对会计研发费用的合理核算将影响到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CPA应该严格界定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形成与摊销,更严格地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防止期间费用资本化或资本性支出期间化。在财务资料中,CPA应关注公司有无重点披露无形资产的情况,特别是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三、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交易是关联一方或双方为了影响本方或对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有意作为,往往是影响其业绩的一个主要方面,对于投资者关注程度一向极高的关联交易问题,CPA应关注创业公司是否严格关联交易披露。
创业公司的发起人为取得或保留上市资格这一稀缺资源,很可能依赖关联交易调节经营业绩。CPA除应重点关注创业公司的相关披露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外,还应关注其有无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创业公司关联交易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是否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上市公司应较详细地予以披露;而当关联交易总额或涉及的资产总额高于1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产值的5%以上时,创业公司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这样,大大减少了上市公司黑箱操作、操纵利润的空间。此外,创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须披露持股量列前十名的自然人、董事及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公司持股等情况,便公司透明度大大提高。
笔者认为,对关联交易信息的审计,是对创业上市公司整个业绩进行业绩审计的重点所在,所以该项审计结果,直接影响到对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这更应引起CPA的广泛重视。在关联交易披露中,往来和融资是被披露的重点,要求其必须清楚明了。例如,对于关联交易定价的披露,由于其内容复杂,所以必须加以分类,或者进行汇总。否则,容易造成含糊不清的局面。